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红色文化资源理论研究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意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部门应当运用网站、社交软件、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传播平台,利用陈列展览、影像宣传、历史情境再现等方式,开展红色文化资源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