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