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资源的产权归属确定:(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