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