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自然、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隐患;(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四)及时制止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