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自然、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隐患;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及时制止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