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处设置保护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刻划、涂抹、损毁、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