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