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市、县(市、区)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资源的人民政府根据其历史和现实状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依法批准后,由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公布。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