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公路水运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