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备案的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评定报告;(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实行监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应急管理、档案、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