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精神文明建设第五十九条有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并实施村规民约,倡导崇善向上、勤劳致富、邻里和睦、尊老爱幼、诚信友善等文明乡风,将村(居)民自觉清扫自家庭院、保持房前屋后卫生、规范处理生产生活废弃物、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爱护乡村人居环境设施等相关内容融入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