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地名标志按照下列分工设置和管理:(一)行政区划标志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住宅区、建筑(构筑)物和沿街门、楼牌号等公共设施地名标志,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地名标志,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三)其他地名标志由各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按规定设置。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