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地名标志按照下列分工设置和管理:

(一)行政区划标志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住宅区、建筑(构筑)物和沿街门、楼牌号等公共设施地名标志,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地名标志,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其他地名标志由各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按规定设置。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