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下列地名标志应当在规定的位置设置:(一)路名标志,在城市道路的起止点及交叉处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在中间增设路名标志;(二)沿街门牌应当设置在门右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处;(三)楼牌应当设置在楼山墙两侧、距地面四米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明显的位置设置。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