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下列地名标志应当在规定的位置设置:

(一)路名标志,在城市道路的起止点及交叉处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在中间增设路名标志;

(二)沿街门牌应当设置在门右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处;

(三)楼牌应当设置在楼山墙两侧、距地面四米处。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明显的位置设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