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住宅区、楼、院、自然村、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站、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