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第十条有效城镇使用小区、街坊、城、花园、村等通名的住宅区,占地面积应当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配套有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公共设施的聚居地;大型小区、城、花园也可以分区称谓。使用别墅、山庄做通名的住宅区,占地面积应当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以二至三层楼为主,配有园林景观、休闲亭台、容积率合理,居住相对独立、环境良好的住宅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住宅区可以称园、苑、公寓等。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