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城镇道路使用的通名,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红线为四十米以上称为街(大街);

(二)道路红线为三十至四十(不含四十米)米称为路(大路);

(三)道路红线为二十二至三十(不含三十米)米称为道(大道);

(四)其他街坊、小区的区间道路可以称为巷。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