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第九条有效新建城镇道路使用的通名,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红线为四十米以上称为街(大街);(二)道路红线为三十至四十(不含四十米)米称为路(大路);(三)道路红线为二十二至三十(不含三十米)米称为道(大道);(四)其他街坊、小区的区间道路可以称为巷。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