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十一条有效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