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拆除或者改变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改装关键性组件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