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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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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