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治理能力等情况划定社区。城市社区的规模一般应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区域相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