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或者调整后,应当及时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