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六条有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结算差价:(一)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相同建筑结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二)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不同建筑结构,原面积按房屋价值结算结构差价,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