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七条有效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根据机器设备拆装、运输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被征收房屋室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及报停费,根据行业收费标准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