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根据机器设备拆装、运输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及报停费,根据行业收费标准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