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原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授权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