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原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授权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