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严格保护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具有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未利用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未利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