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