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