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