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