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