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