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制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精神文明等相关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