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网格长、街长、楼长以及督导员和志愿者的作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