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