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拒绝接收,同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