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拒绝接收,同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