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集、运输,并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二)可回收物交由符合规定的回收处理服务单位进行利用处置。(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及时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做到日产日清。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