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拒不重新分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拒绝接收,同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