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拒不重新分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拒绝接收,同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