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