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二条有效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