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一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