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收费方式改革,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