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用品及塑料制品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