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