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