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以及管网。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