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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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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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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