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