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并指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引导村(居)民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