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文明行为促进保障工作:

(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信息监督管理,引导文明上网,推进网络文明建设;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文明校园建设;

(三)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引导公民遵法守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引导文明出行;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行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完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引导文明就医,推进文明行医;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